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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修东西的人执照

时间: 2024-05-13 15:36:36 |   作者: 航空机载设备维修

描述:...

详细介绍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申请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考试、基础部分颁发、机型签署、续签的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发布,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基础部分受理机构为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管理中心。

  (二)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机型部分受理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

  (三)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续签受理机构为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管理中心。

  (一)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基础部分决定机构为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管理中心。

  (二)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机型部分决定机构为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

  (三)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续签决定机构为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管理中心。

  (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 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 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毕业后至少累计从事1 年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二)修东西的人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a)申请机型I 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修东西的人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拥有相对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或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修东西的人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民航局批准的拥有相对应机型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本条的维修经历要求。修东西的人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c)机型部分I 类和Ⅱ类的申请人,在最近2 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 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 年内应当至少有6 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部分前1 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1)持照人每2 年内有累计至少6 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有累计至少6 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经历。

  (2)持照人每2 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3)修东西的人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 天内提交CCAR—66R2部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有关申请条件的申请,则不予颁发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的基础部分、或机型部分、或执照续签。

  CCAR—66R2《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管理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CCAR—66R2《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管理规则》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CCAR—66R2《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管理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a)具备CCAR—66R2部第66.10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CCAR—66R2部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CCAR—66R2部第66.10条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CCAR—66R2部附件二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F66—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执照基础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a) 具备CCAR—66R2部第66.12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CCAR—66R2部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申请书》(F66—3)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

  (b)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应依据CCAR—66R2部第66.12条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署机型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签署机型部分的书面通知,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律权利。

  修东西的人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失效前60 天内提交CCAR—66R2部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材料,经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续签执照。

  申请人在民航修东西的人信息平台(上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同时向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考试管理中心邮寄或当面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之后现场办理。

  申请人在民航修东西的人信息平台(上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同时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邮寄或当面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之后现场办理。

  申请人在民航修东西的人信息平台(MP.CAAC.GOV.CN)上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同时向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考试管理中心邮寄或当面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之后现场办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执照基础部分或续签申请的,经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主任批准,执照机型部分申请的,经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处长批准,能延续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基础部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或“委托别人代取”的方式来进行送达。

  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或“委托别人代取”的方式来进行送达。

  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或“委托别人代取”的方式来进行送达。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CCAR—66R2《民用航空器修东西的人执照》中有关规定。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两种方式来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上海市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民航新疆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 46 号 邮编:830016

  答:有效期为自颁发修东西的人执照基础部分起5年,为保证修东西的人执照连续有效,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局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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