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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6年第6号)

时间: 2024-06-21 12:23:10 |   作者: 航空专业设备制造

描述:...

详细介绍


  《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处理办法》现已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经过,并经海关总署赞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一条为完善两用物项和技能出口控制,便当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交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能出口控制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零部件,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能出口控制法令》控制、用于民用航空用处的物项(称号及海关编码见《两用物项和技能进出口答应证处理办法》附件1《两用物项和技能进出口答应证处理目录》中“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能出口控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能”部分)。

  以“修补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品”(代码:2600)、“保税仓库货品”(代码:1233)、“租借不满1年”(代码:1500)和“租借交易”(代码:1523)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实施出口答应批件处理。

  以前款规则的海关监管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仍依照《两用物项和技能进出口答应证处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的规则实施两用物项和技能出口答应证处理。

  第四条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出口经营者)请求《出口答应批件》,应向商务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拟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称号(包含所含类型)、生产国和生产商的阐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能出口控制法令》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商务部收到完备有用的请求材料后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请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能出口控制法令》规则的检查时限内,颁布《出口答应批件》。

  《出口答应批件》应包含载明出口经营者、海关监管方法、进口国(区域)、民用航空零部件称号及海关编码(包含所含类型)、批件有用期和报关口岸(款式见附件)。

  第六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答应批件》,在批件有用期内可屡次处理海关通关手续,报关次数及出口数量不限。

  第七条海关凭商务部颁布的《出口答应批件》原件处理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出口验放手续,并留存《出口答应批件》复印件与报关单同时归档。《出口答应批件》原件退出口经营者或其代理人。

  第八条出口经营者在《出口答应批件》有用期截止后30日内,将其在该《出口答应批件》项下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时刻、类型、数量、交易方法、进口国(区域)、进口商、终究用户、终究用处和报关口岸等有关状况报商务部。

  第九条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载、文件、事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材料,出口经营者应至少保存5年,以备商务部检查。

  第十条出口经营者违背本办法规则的,商务部给予正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交易法》和相关法令和法规,责令其期限改正,吊销其《出口答应批件》,并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出口答应批件》请求,或许制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品的出口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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