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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时间: 2024-06-04 13:40:44 |   作者: 航空专业设备制造

描述:...

详细介绍


  交通运输部 2022年第34号令修订了CCAR-395《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现将新版本与旧版本做一个对比。生效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

  R3《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包括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及相关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 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件的 技术调查,包括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调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对于有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或者对于获得民航局设计或者运行批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而言,从航空器为飞 行目的准备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且主要推进系统停车的时间内,或者其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但是,由于自然、自身或者他人问题导致的人员受伤或死亡,以及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除外。“

  第五条 事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按照本规定开展的事件调查的唯一目的是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不是为了分摊过失或者责任。此调查应当与以追究责任为目的的其他调查分开进行。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在我国境内发生意外事故、严重征候时,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者重伤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死亡或者重伤公民所在国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在我国境内发生意外事故、严重征候时,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

  我国为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意外事故、严重征候时,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由他国或者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我国为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或者制造国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意外事故、严重征候时,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由他国或者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我国为运营人所在国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意外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且航空器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我国为航空器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或者制造国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意外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且航空器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征候,地区管理局能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件原则上地区管理局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调查,地区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征候,地区管理局能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

  决定实施和解除事发现场的保护的方法; 决定实施和解除事发现场的隔离,负责隔离期间的现场管理。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授权代表及其顾问、专家应当在调查组组长的管理下做出详细的调查工作,并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有关国家授权代表及其顾问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中遇有外籍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时,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蒙受公民死亡或者重伤的国家指派一名专 家,该专家有权:

  (二)掌握已对外公布的有关事实情况,以及关于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三)接收最终调查报告的副本。

  组织调查的部门还应当允许蒙受公民死亡或者重伤的国家协助辨认遇难者和与该国的幸存者见面。

  在国外发生的事故中遇有我国公民死亡或者重伤时,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一名专家,该专家享有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民航局负责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调查员委任和管理工作。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调查员管理工作。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该依据工作需要配备调查员、颁发证件并来管理工作。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调查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外的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民航局应当就调查报告草案向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参与调查的国家征询意见。 对于涉外的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就调查报告草案向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参与调查的国家征询意见。 第四十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安全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审议调查报告草案。 民航局、 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安全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审议调查报告草案,并形成最终调查报告。审议发现问题的,应 当做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四十一条

  在调查的任何阶段,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当按权限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航空安全的建议。 在调查的任何阶段,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航空安全的建议。发布全球关切的安全建议(SRGC)时,无论建议是否提向国际民航组织,都应当将发布的建议及其回复情况发送国际民航组织,并在文件上标注发送日期。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调查报告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在期限到达日之前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调查进展报告。

  民航局对地区管理局提交的最终调查报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审议发现问题的,民航局能要求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做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也可以组织重新调查。民航局未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地区管理局提交的最终调查报告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调查报告。第四十五条

  事件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或者民航局批准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或者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批准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十六条

  对于事故,民航局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国际民航组织送交初步调查报告。对于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结束后,民航局应当向国际民航组织和有关国家送交调查报告。

  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30 日内按规定向国际民航组织和有关国家送交初步调查报告。

  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国际民航组织和有关国家送交事故和严重征候最终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事故和严重征候的最终调查报告应当在事发 12 个月内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未能在事发 12 个月内公布最终调查报告的事故或者严重征候,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在事件周年日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个人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是指因事件导致在以下情形中发生的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但是由于自然原因、自身或者他人问题导致的人员伤害,以及藏匿于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的偷乘航空器者所受的人员伤害等情况除外:

  (二)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是指因事件导致在以下情形中发生的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航空器严重破损毁坏,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者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常常要修理或者更换有关部件。

  航空器严重破损毁坏,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者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常常要修理或者更换有关部件,但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2.仅限于螺旋桨、翼尖、天线、传感器、叶片、轮胎、 刹车、机轮、整流片、面板、起落架舱门、风挡玻璃或者航空器蒙皮上的小凹坑或者穿孔等的损坏;

  调查中涉及司法调查时,民航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与司法部门进行协调。 按照本规定开展的事件调查,民航组织调查的部门应该依据工作需要与司法部门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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