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政策,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贯彻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制定有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执行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并且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同意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形态趋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县(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定种类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并且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市外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完整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探讨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与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并且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建立完整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承担农牧业日常抗灾减灾职责。
(6)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自身的需求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1)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内设12个机构(正科级),即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风险监测和地质灾害救援科、防汛抗旱科、火灾防治管理科、安全生产基础科(政策法规科)、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调查评估和统计科)、救灾和物资保障科、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和防汛抗旱抢险队等。核定人员编制数45名,其中行政编制数21名,事业编制24名,实有数34名。
昌都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度总收入为1701.9万元,本年度总支出为1642.55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59.35万元。
昌都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收入为1408.25万元,执行中调整追加各项经费指标293.65万元,本年度部门预算收入指标总数为1701.9万元。
昌都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支出1642.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84.85万元(包含工资福利支出808.18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54.04万元、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22.63万元,),占总支出的59.99%;项目支出657.7万元,占总支出的40.01%。
2019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数为1642.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84.85万元,占总支出的59.99%;项目支出657.7万元,占总支出的40.01%。
2019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一是工资福利支出808.18万元,占总支出的49.24%;二是公用经费154.04万元,占总支出的9.37%;三是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22.63万元,占总支出的1.38%;四是项目支出657.7万元,占总支出的40.01%。
2019年部门预算为1408.25万元,执行中调整追加各项经费指标293.65万元,2018度结转和结余0万元,决算支出1642.55万元。
说明:1.介绍“三公”经费总体情况,对分项支出详细情况、与上年决算对比增减变化情况
2、2019年公务接待费支出0.51万元,2018年公务接待费支出2.86万元,支出比上年减少2.35万元,减少了82.16%。
3、2019年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4.7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71万元;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47.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97.5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3万元;支出比上年减少213.09万元,减少了131%。
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范围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昌都市应急管理局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1128.55万元。
2、昌都市应急管理局截止2019年12月31日流动资产总额为153.5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3.61%。
3、昌都市应急管理局截止2019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总额为969.9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85.95%。
4、昌都市应急管理局截止2019年12月31日非货币性资产总额为5.04万元,占总资产的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