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船员向记者咨询:“处理船员事务时,在啥情况下服务资格不被海事组织认可?”
一是船上任职职务与适任证书所记载类别或职务不匹配,不予认可。(例如:轮机证书任职驾驭职务三副任职二副。)
二是所服务船只飞行水域规模超出适任证书记载航线规模,不予认可。(例如:船只飞行飞行为上海—宜昌,船员适任证书记载航线为上海—武汉。)
三是在船服务期间,船只处于不适航状况,不予认可。(例如:船只国籍证书失效、适航证书失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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