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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3人不合法制作、持有枪支悉数捕获! 时间: 2026-06-28 22:03:25 |   作者: 案例展示

  但是,有人却打起了它的歪主意——私自改装、加装配件,将其变成具有杀伤力的枪支。殊不知,这一“改造”行为,现已触犯了法令!

  近期,泸州警方查办三起涉枪案子,三名当事人因不合法制作、持有枪支被依法查办。

  2026年2月,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四峰山村乡民魏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一把射钉枪进行不合法改装——经过对射钉枪内部零件打磨,加装“紧固器”“铁管”等零件,将其改制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存放于家中。

  2026年3月26日,江阳分局民警在作业中将其抄获,当场扣押改制火药枪1支、射钉弹183发。经判定,该改装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6年6月10日,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白节派出所依据情报头绪,在白节镇福华村一乡民家中成功收缴克己火药枪一把。

  2026年6月16日,纳溪分局护国派出所依据头绪,在护国镇龙沟村一乡民家中再次收缴克己火药枪一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不合法制作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即以不合法制作枪支罪科罪处分。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哪怕只改装了一支射钉枪,一经抄获即面对刑事追责。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则,国家严厉控制枪支,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背法令规则持有、制作(包含变造、改装)、生意、运送、租借、出借枪支。射钉枪虽为常见东西,但一经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设备,即被认定为枪支,制作者将面对刑事责任。

  射钉枪本是装饰施工中的常用东西,但经过购买配件私自改制,使其具有隔空射击功用和杀伤力,就从东西变成了法令意义上的枪支。枪支不是玩具,更不是“手工艺品”。私自拼装、持有枪支,不只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也将自己面向了违法的深渊。

  当时,泸州警方正深入展开缉枪治爆专项举动,对涉枪涉爆违法违法始终保持“零忍受”情绪。

  警方警告:凡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一同,警方呼吁广大群众:假设家中存有留传的射钉枪、火药枪等物品,请自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假设发现身边有人不合法制作、持有枪支弹药,请当即拨打110告发。心存侥幸必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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