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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本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上海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时间: 2026-01-03 03:42:29 |   作者: 案例展示

  ,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制定的背景是什么?适合使用的范围是什么?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提出了哪些要求及申报入口?一起看详细解读↓

  2023年5月31日,国家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2024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出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提出具体要求。

  近年来,本市低空经济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大范围的应用于多个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同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等情况频发,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为全面落实国家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本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制定《上海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分工明确、协同高效、全链条闭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监管体系。

  《办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办法》。

  《办法》一是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使用者应该依据《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二是根据《条例》规定,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资格要求。三是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租赁活动经营者、出借方应当提供符合法律和法规规章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在交付时提示承租人、借用方依法使用。四是根据《条例》规定,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四、《办法》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提出了哪些要求及申报入口?

  《办法》一是根据《条例》规定,明确需要申报和无需申报的飞行活动情形。二是根据《条例》规定,明确单位、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一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应当在拟飞行前一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个人,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三是为方便单位、个人申报,本市在“随申办”提供服务入口,受理上述飞行活动申请、常态飞行计划备案和起飞前报告。

  《办法》一是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二是要求在本市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三是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更新安全数据,实时报送及自动发送身份和飞行动态数据,在运行时不得关闭报送功能。四是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飞行表演等活动,达到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五是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管理实际,明确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不得实施偷窥、他人隐私等13项禁止性行为。六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遇到不正常的情况,操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向市飞行服务机构报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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